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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規定

出納組代收全校各類費用說明

壹、 學雜各費之收費規定:  

一、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依校方規定辦理。

二、學生請自行列印繳費單或下載靜宜大學以取得繳費資訊後,於繳費期限內依校方所指定之繳費通路完成繳費。

三、繳費方式: (1) 第一銀行臨櫃繳交 (2) 金融卡(ATM)轉帳 (3) 信用卡電話語音繳款 (4) 信用卡網路繳費 (5) 超商門市繳款 (7-11、全家、萊爾富、OK) (6) 台灣Pay網路繳費

四、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之收取,凡本校學生均須繳交(研究生亦同)。

五、體育設施使用費之收取,凡本校學生均須繳交(研究生亦同)。

六、具備輔系、雙主修資格者,修習輔系、雙主修專班課程,需繳交學分費(衝堂換班仍須繳費)。

七、重修、補修學生繳費:

(1)在學學生(含研究生)不另收費,延長畢業年限者其修習學分,在十學分(含)以上時,應繳納該學期學雜各費全額,九學分以內者(按學生所修習之學分數收取學分費)。

(2)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習教育學程應繳納學分費,但因修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,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學分費,達十學分以上者應繳納全額學雜費。(輔系、雙學位亦同)

八、交換學生之繳費,係依照本校與交換之學校訂約後所規定之繳費標準繳納其學雜費。    

*各學年學雜費收費標準請參照靜宜大學會計室 -學雜費公告

貳、學生住宿費繳費辦法 :  

一、學生住學校宿舍者,均須完成住宿費繳交手續,始得進住。

二、住宿費繳交標準如下:

(1)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分配進住學生宿舍者,繳交全學期宿費。

(2)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繳交全學期宿舍三分之二。

(3)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繳交全學期宿費三分之一。  

參、其他各項費用收費規定 :  

一、申請英文成績單每份40元;申請中文成績單:單學期每份5元,一學年每份10元;申請歷年成績單每份20元。

二、學生證重新申請者每份200元。

三、中文畢業證書申請者一份200元,英文學位證書(正本)一份200元。

四、肄業證明書補發一份50元。

五、虛擬錢包收費標準以50元為一單位,最低儲值金額為1單位。

六、冷氣卡儲值收費標準以100元為一單位,最低儲值金額為1單位。

七、學生社團及校外團體租借場地時,須向事務組洽借,經相關主管核可後至出納組繳交費用,其清潔費用部份須在活動結束時自動清掃整理場地,並經管理員及場地單位主管簽名認可。    

肆、學生退費 :依據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退費基準表」辦理。

一、轉學、退學、休學:

(1)開學日(依本校行事曆公告)前申請休、退學者免繳費。

(2)正式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休、退學者,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。

(3)正式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,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。

(4)正式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,申請退、休學者所繳各費均不予退還。

二、研究所、延畢生比照上項規定辦理退費。

三、各學期學生休、退學退費標準: 請參照出納組最新公告

四、就學優待減免、弱勢學生助學金及就學貸款之退費,直接撥入學生留存在承辦單位之個人郵局帳號戶內。加退選後須辦理退費者,請於規定期限內攜帶學生證及私章至出納組辦理退費,未能如期辦理收、退費者,金額將納入次學期繳費款項內。